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5242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302民初3523号 |
案号 | (2019)鲁1302执14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正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500 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4计算,自2016 年7 月25 日至2016 年8 月8 日止;逾期罚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4计算,自2016 年8 月9 日起至实 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正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 万元; 三、被告丛林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丛林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正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共计116800 元,由被告龙口市丛林铝材有 限公司、丛林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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