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综执(直)罚字〔2019〕第110501190918002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申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申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容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申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建航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申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168号院内西北侧设置了生活垃圾收运集置点,分别为3只黄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3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现场其他位置未设置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蓝色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第五类分类标识的要求,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该行为于2019年08月27日11:00时,被市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检查时查获。在执法人员责令下,当事人已于2019年09月03日10:40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更新了容器设施,按要求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8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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