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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汨罗市坝上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尚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1970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3民初540号
    案号 (2017)湘0103执10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9
    发布日期 2017-04-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尚明、周金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红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从2015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2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640元,由被告易尚明、周金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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