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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贻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1****58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3民初11040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10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日期 2017-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11月3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轮胎货款94304元,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674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973元,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应于2016年11月18日前向原告支付前述货款94304元、逾期付款利息674元、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973元; 四、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货款未付款项余额、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6年11月3日的利息为674元,剩余利息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4日开始计至付清之日止)余额以及受理费、保全费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协议,本案受理费1119元、保全费973元,由被告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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