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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台嘉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贻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1****58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3民初13822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7
    发布日期 2017-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至2016年12月1日止尚欠原告货款(含质保金)共275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应于2016年12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275490元;三、本案受理费279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97元,由原告负担;四、各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协议,本案受理费2793元(巳减半收取)、保全费1897元,由原告广州鼎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约定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探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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