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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银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0267****58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602民初10051号
    案号 (2017)内0602执29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4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银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冯军利剩余借款本金66000元;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银河向原告冯军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王银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王银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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