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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60****70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1民初8061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1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昌国、孙悦先、张龙、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盈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德荣借款本金218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80元,由4被告张昌国、孙悦先、张龙、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盈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刘德荣已垫缴,被告张昌国、孙悦先、张龙、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盈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刘德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428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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