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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60****70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35712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11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2日的利息680,000元,逾期利息15,323.02元;   三、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利息680,000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按年利率9.6%计收);   四、被告上海盈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昌国、孙悦先对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上海盈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昌国、孙悦先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张昌国协议,以被告张昌国持有的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比为74%的股权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为4,763,6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张昌国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如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袁延龙协议,以被告袁延龙持有的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比为10%的股权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为670,8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袁延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如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朱华平协议,以被告朱华平持有的被告上海盈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比为45%的股权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为45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朱华平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八、如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陈光治协议,以被告陈光治持有的被告上海盈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比为30%的股权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为30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陈光治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共计91,515元,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盈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昌国、孙悦先、袁延龙、朱华平、陈光治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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