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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74297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02101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5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元,并偿付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42,640元;   三、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72%进行计算);     四、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5,967元;   五、被告张昌国、孙悦先对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昌国、孙悦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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