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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樱花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239****565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3民初3317号
    案号 (2021)豫1103执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和红德和被告杜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吴伟杰、和改红、乔新民、和红卫、漯河樱花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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