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69****766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2民终3907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8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慈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偿付原告自2015年6月21日至6月23日的期内利息13291.67元;并偿付原告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7年3月10日的罚息3163396.54元; 二、被告天津慈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并以13291.67元为基数,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罚息和复利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学玲、刘树源、刘勇刚、孙经伦对被告天津慈航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学玲、刘树源、刘勇刚、孙经伦代偿后,有权就自己承担的部分向被告天津慈航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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