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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9****76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民初13563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3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开发区金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贷款本金6900000元,和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152661.89元及以69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罚息计算方法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12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经伦对被告天津开发区金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贷款本金6900000元,和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152661.89元及以69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罚息计算方法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开发区金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经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鉴定费39000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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