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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银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0897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4民初4541号
    案号 (2018)津0104执2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社区一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09-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金意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截至2017年3月20日拖欠的利息3099372.68元。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支付2017年3月21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市金意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由被告天津市金意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三、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金意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由被告天津市金意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四、被告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邢连嵩、被告孙经伦对被告天津市金意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97元,由被告天津市金意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金意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天津空港中鑫渤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邢连嵩、被告孙经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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