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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高税稽罚〔2018〕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2016年11月,你公司会计记帐凭证记载购进货物,取得乌鲁木齐宝新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0391387~00391389,货物名称:水泥等,金额合计:256,410.26元,税额合计:43,589.74元, 价税合计:300,000.00元。并于当月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43,589.74元。 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上述货物是从乌鲁木齐华凌市场处购进,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通过网银支付27,000.00元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货物已用于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装修等工程中,已做收入,已结转成本。 2018年7月3日,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我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乌鲁木齐宝新兴盛商贸有限公司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16年12月,你公司会计记帐凭证记载购进货物,取得乌鲁木齐宏祥同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0519695~00519699,货物名称:沙子等,金额合计:427,350.43元,税额合计:72,649.57元, 价税合计:500,000.00元。并于当月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72,649.57元。 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上述货物是在华凌市场处购进,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通过网银支付45,000.00元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货物已用于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装修等工程中,已做收入,已结转成本。 2018年8月14日,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我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乌鲁木齐宏祥同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2017年8月,你公司会计记帐凭证记载购进货物,取得乌鲁木齐宏锐吉泰贸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166662.5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1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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