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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先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60****8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81民初2919号
    案号 (2020)粤5281执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新先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天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款67499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7499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4.98元,由被告江苏新先制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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