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洪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9282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济铁中商初字第17号 |
案号 | (2015)济铁中执字第000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10 |
发布日期 | 2016-01-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7.28%利率,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复利按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3.64%利率,自2015年至5月11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 二、被告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数额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张洪波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数额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张洪波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庆国用(2010)第06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中澳集团庆云宏瑞禽业有限公司名下庆国用(2010)第059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中澳集团庆云宏瑞禽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澳集团庆云宏瑞禽业有限公司、张洪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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