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鹏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2205****897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0民初3905号 |
案号 | (2020)川0180执5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鹏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货款20,7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方式为:以20,7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支付货款的,上述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保全费320元,共计604元,由被告衡水鹏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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