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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鹏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2205****89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5民初3753号
    案号 (2020)苏0205执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衡水鹏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荣成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665402.7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5402.7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如按上述方式计算的违约金超过了598862元,则以598862元计);二、驳回无锡荣成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7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1178元,由鹏硕公司负担(荣成华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鹏硕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荣成华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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