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舟税一稽罚[2019]17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鑫凯船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2016年8月期间,该公司取得福建永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1130、发票号码01281416,开具日期2016年8月17日,货物名称为燃料油、0#柴油,发票金额97128.20元、税额16511.80元,价税合计113640元。在取得专用发票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511.80元,发票金额97128.20元全部计入当月主营业务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确认这1份专用发票为虚开。至本次税务检查实施时,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额16511.80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查实,该公司与福建永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利用福建永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经各月增值税进销项检查,你公司少缴2016年8月增值税16511.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多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上述涉及少缴的增值税,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25.59元。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经查实,该公司在取得上述1份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511.80元的同时,其发票金额97128.20元,全部计入2016年8月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6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7128.20元。至本次税务检查实施时,该公司未作转出成本处理。经核实,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434023元,自行申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76347.53元;本次检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作纳税调增96302.61元(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825.59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30325.61元,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16年度可结转用于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246021.92元,多申报用于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96302.61元。该公司利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增加2016年度亏损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一)按偷税行为对应追缴增值税16511.80元处0.5倍罚款,计8255.90元;(二)按偷税行为对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25.59元处0.5倍罚款,计412.80元;(三)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