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德芳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冼徳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2118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望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3)望执字第008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0-24 |
发布日期 | 2015-07-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发公司与被告冼拉弟、龙飞艳一致确认,截止2013年4月30日,被告冼拉弟、龙飞艳因购买三一重工的泵车所欠长沙银行汇丰支行的贷款本息已由原告垫付完毕,被告冼拉弟、龙飞艳欠原告按揭垫付款108.483万元。被告冼拉弟、龙飞艳承诺自2013年6月1日起分九个月还清,前八个元每月26日前还款10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28.483万元; 二、被告冼拉弟、龙飞艳依第一项约定最后一个月还款时,同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万元; 三、被告广西德芳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冼拉弟、龙飞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全部付清之日; 四、如被告冼拉弟、龙飞艳、广西德芳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支付垫付款及违约金,原告则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全部债务,违约金6.976万元收取。 五、三被告如期按调解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约定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双方基于《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原告方在收到被告方第一笔还款后,为被告恢复泵车GPS正常运行。 本案受理费15192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实收7596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1616元,由被告冼拉弟、龙飞艳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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