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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未名天人中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008770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13民初2781号
    案号 (2021)京0113执4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未名天人中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300 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果被告未名天人中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可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未名天人中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未名天人中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先行垫付,被告未名天人中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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