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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0055****63X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04民初165号
    案号 (2021)皖0404执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谢修亮支付拖欠租金34026元(该款直接汇入魏秀在交通银行的账号62226202700****5416)及逾期利息(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3134元为基数计10算,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7835元为基数计算,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12536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以17908.5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23281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以28653.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34026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谢修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元,由原告谢修亮负担221元,被告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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