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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国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3455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民终389号(2016)赣民终389号
    案号 (2016)赣01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6-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国海、罗丽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按月息2%计算;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6.15%的4倍即24.6%计算);二、被告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李良文、徐小兰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俊在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对内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李良文、徐小兰、何俊在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海国、罗丽娜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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