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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MA****3Y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6513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34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鉴于目前甲方项目紧张不明,且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备案人员已从备案机构解锁;乙方人员备案后,信息被锁定,导致其他项目不能使用,为避免乙方成本继续增加,甲、乙双方先行中止合同,前期已发生费用另行结算;后期甲方项目正式开工时乙方重新进行合同备案”。后案涉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原告遂于2020年9月15日持诉称理由致讼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两份落款日期均为2019年5月16日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两份合同的除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期限不同外,其余条款基本相同。结合双方在2019年12月23日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及备案的监理人员情况,应认定备案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通知原告进场后,原告及时安排项目监理部进行相关服务,虽然案涉工程一直未正式开工建设,但过错并不在原告,原告亦不存在违约行为,而且原告公司的监理人员因在案涉工程备案,无法在其他项目中使用,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的义务。现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自通知进场之日至合同暂停之前180天的监理费用2778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6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27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4元,由被告国本(江苏)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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