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格林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小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4443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湖安梅商初字第00303号 |
案号 | (2013)湖安执民字第19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04-18 |
发布日期 | 2017-04-1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海明、厉亚玉归还原告刘丰平借款本金268946元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额268946元计算,自2010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4%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毛海明、厉亚玉支付原告刘丰平诉讼代理费86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徐明学、江李平、童险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明学、江李平、童险峰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毛海明、厉亚玉追偿; 四、驳回原告刘丰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诉讼费6860元,由原告刘丰平负担2860元。被告毛海明、厉亚玉、徐明学、江李平、童险峰负担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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