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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格林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小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443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湖安梅商初字第00303号
    案号 (2013)湖安执民字第1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4-18
    发布日期 2017-04-1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海明、厉亚玉归还原告刘丰平借款本金268946元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额268946元计算,自2010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4%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毛海明、厉亚玉支付原告刘丰平诉讼代理费86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徐明学、江李平、童险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明学、江李平、童险峰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毛海明、厉亚玉追偿; 四、驳回原告刘丰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诉讼费6860元,由原告刘丰平负担2860元。被告毛海明、厉亚玉、徐明学、江李平、童险峰负担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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