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梁经信)应急罚字﹝202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行政处罚内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经信规范〔2021〕3号)第四条第三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9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涂会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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