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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罗国一税罚[2017]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处予罚款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3
    决定机关 罗平县国家税务局(一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