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罗国一税罚[2017]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处予罚款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3 |
决定机关 | 罗平县国家税务局(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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