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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184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88号
    案号 (2018)粤06执10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7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部分
    未履行 部分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4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利息,并扣减已清偿的利4831.52元:以4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罚息;以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4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利息;以4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罚息:以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1月3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该月欠什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99.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399.9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利息;以39.9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罚息;以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14期间应付来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该欠付利惠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复利)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99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999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以999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9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5月8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复利)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展公司顺德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万元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内,对被告劳永雄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杜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言安道2号依云水岸7号楼3幢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101312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内,对被告劳永雄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8号1区首层P7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2524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货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八、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赖建军劳翠娟应当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五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劳水雄、劳永权、周国强、吴小玲、劳翠冰、陈笑红应当在最高限额3000万元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五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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