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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大龙顺发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30649380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3民初6595号
    案号 (2018)京0113执4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6
    发布日期 2019-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教胜、被告北京大龙顺发鸿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许运萍连带偿还原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资款二千九百二十七万六千二百六十六元三角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笔计算:第一笔利息以三百四十二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该笔款项还清之日止;第二笔利息以二千五百八十五万六千二百六十六元三角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起至该笔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执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