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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江东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萧山钱潮锦纶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萧山钱潮锦纶有限公司车间内用泡沫夹心板分隔,墙面使用可燃易燃材料,部分顶棚用彩钢板搭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一条,决定给予单位杭州萧山钱潮锦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萧山钱潮锦纶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杭州江东支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506952001801002370901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2018年8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1
    决定机关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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