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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055****847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3民终3752号
    案号 (2022)黔0303执7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日期 2022-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安学与被告遵义远峰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签订的《直营签约协议书》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解除; 二、被告遵义远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支付原告王安学 31620.11 元 三、驳回原告王安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0 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安学负担 90 元,被告遵义远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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