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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055****84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7民初5995号、(2020)粤06民终4423号
    案号 (2020)粤0607执4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1-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11206605111】。一、被告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网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90,042.97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各笔所欠货款为基数,905,017.97元自2019年6月24日起;376,785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257,420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642,205元自2019年11月10日起;1,202,235元自2019年11月27日起;255,190元自2019年12月7日起;251,190元自2019年12月1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货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3,047元,由被告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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