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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诸暨市东白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丽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128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681民初12847号
    案号 (2018)浙0681执7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诸暨法院
    执行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日期 2018-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借款本金766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款定于2017年2月28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约付清上述第一项款项,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可就被告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诸暨市东白湖镇中蔡村的房地产【房权证号:诸字第F0000018490号;土地权证号:诸暨国用(2008)第92700755号;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086639号】及被告诸暨市电容器厂提供的坐落于诸暨市陈蔡镇中蔡村的房地产【房权证号:诸字第38286号;土地权证号:诸暨国用(2006)第33-5109号;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086640号】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2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浙0681民初12849号案件的抵押担保债务合并计算]; 三、被告浙江华港链传动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766万元及至2016年9月1日止的利息104764.2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诸暨市东白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周晓东、蔡丽芳对被告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陈立新、何芳芳对被告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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