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2250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113号 |
案号 | (2022)豫0202执恢3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24 |
发布日期 | 2022-05-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起、董轮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截至2018年4月20日利息86200元(含罚息、复利),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罚息、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文周、魏现英、韩照法、赵文凤、郭学清、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县文周大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62元,保全费用3770元,共计13432元,由被告王文起、董轮真、王文周、魏现英、韩照法、赵文凤、郭学清、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县文周大蒜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