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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250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02民初677号
    案号 (2019)豫0202执恢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厚霞、张广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本金244000元以及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4655.55元、罚息15359.13元、复利186.29元,合计264200.97元。 二、被告吕厚霞、张广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杞县娜丽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娜、吕朋、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学清、王秋英对第一项至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合计4552元,由被告吕厚霞、张广永、杞县娜丽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娜、吕朋、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学清、王秋英承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已垫付,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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