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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34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9月25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印刷油墨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搅拌、研磨、分装等工序和搅拌机2台、小型搅拌机2台、研磨机3台等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五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36项“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壹万陆仟元。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肆佰捌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4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