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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闽保监罚〔2010〕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上述虚列会议费、燃油费和虚列员工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据《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 帐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0-11-02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黄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