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370600202000871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 |
行政处罚内容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造成事故的处3万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3 |
决定机关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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