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370600202000872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 |
行政处罚内容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3 |
决定机关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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