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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湖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157****62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31民初2641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恢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2-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湖县鼎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169546.74元(算至2017年8月28日)和逾期罚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945%计算。);二、被告金湖乔尔工贸有限公司、金湖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湖县鼎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徐少鹏、刘桂珍对被告金湖县鼎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1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7元,减半收取9923.50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8-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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