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哆来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玉桑拿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072****998C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4056号 |
| 案号 | (2020)辽0102执30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沈阳市殡仪服务部与被告沈阳哆来咪餐饮娱乐 有限公司玉桑拿于2010年8月15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及原 告沈阳市殡仪服务部与被告沈阳哆来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玉桑 拿、高玉新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房屋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沈阳哆来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玉桑拿、被告丛培林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图们路20-1 号,房屋面积约3200㎡(市民政局建筑内的地下一层及地上一层 至三层)腾空,完好返还原告沈阳市殡仪服务部; 三、被告沈阳哆来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玉桑拿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殡仪服务部从2016年3月1日至 2018年8月31日的租金300万元及2015年度至2019年度租金 的违约金72万元;被告沈阳哆来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 付责任; 四、被告沈阳哆来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玉桑拿、被告丛培林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沈阳市殡仪服务部从 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租金60万元及从2019 年8月1日起至腾房之日止(月10万元标准)的占有使用费;被 告沈阳哆来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14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20元,由被告沈阳哆来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玉桑拿、被告沈阳哆来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99057元,由被 告丛培林承担3863元。 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哆来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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