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宁市天宇基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5461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7022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5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海宁市天宇基布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海宁光大布业有限公司反担保代偿款 5 0 1 6 5 9 1. 6 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1 0 7 2 9. 9 3元(暂计算至 2 0 2 0年 1 0月 1 9日,此后以5 0 1 6 5 9 1. 6 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 1 6 0 0 0 0元以及财产保全担保费 5 0 0 0元。2 、申请执行人海宁光大布业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质押财产(被执行人海宁市天宇基布有限公司在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7 5 0万股权中的七分之五,质押登记编号: 2 0 0 7 2 4 0 0 0 1)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1月 1 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5 3 3 6 2元、诉讼费 2 9 2 7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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