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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市监处罚〔 2021 〕ZH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733.00元;2.处货值金额1.1倍罚款26879.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8
    决定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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