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欣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5****33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7149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5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欣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洋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交付喷水织机48台9(品牌为科润达),并协助原告吴江洋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将48台喷水织机指标向政府部门备案过户到原告吴江洋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吴江市欣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洋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被告吴江市欣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交付48台喷水织机,并将48台喷水织机指标向政府部门备案过户到原告吴江洋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直接将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吴江洋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盛泽支行,账号:0706678141120****59012)。三、驳回原告吴江洋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吴江市欣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此页无正文)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