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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思态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5****058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2781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3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思态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德正天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损失2132154.60元、运输费16174元,共计2361566.6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89元,原告天津德正天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15490元,被告天津思态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承担107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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