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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395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5民初54627号
    案号 (2022)沪0115执89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日期 2022-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37,352,978.44元、留购价款1元、违约金1,031,078.11元;二、被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万元;三、被告王清涛、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清涛、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52,480元,由原告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由被告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王清涛、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6,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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