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075****014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826民特158号
    案号 (2020)鲁0826执1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於爽文与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21日经微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甲(於爽文)乙(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2007年11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挂靠承包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挂靠在乙方名下承包经营煤炭销售业务,由甲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甲方在挂靠乙方名下期间,与山东顺鑫焦业有限公司(现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发生煤炭买卖合同义务,乙方明确该业务系甲方自行出资,并由甲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相应的权利也应当由甲方全部享有,甲方挂靠乙方期间无任何债务; 二、甲乙双方均一致确认,2018年3月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29日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26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偿还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049778.96元,并承担52148元的诉讼费用。乙方明确,该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均有甲方以乙方名义缴纳,该判决确认的货款5049778.96元,诉讼费52148元,均属于甲方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於爽文与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经微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