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0075****014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26民特158号 |
案号 | (2020)鲁0826执11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於爽文与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21日经微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甲(於爽文)乙(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2007年11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挂靠承包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挂靠在乙方名下承包经营煤炭销售业务,由甲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甲方在挂靠乙方名下期间,与山东顺鑫焦业有限公司(现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发生煤炭买卖合同义务,乙方明确该业务系甲方自行出资,并由甲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相应的权利也应当由甲方全部享有,甲方挂靠乙方期间无任何债务; 二、甲乙双方均一致确认,2018年3月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29日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26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偿还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049778.96元,并承担52148元的诉讼费用。乙方明确,该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均有甲方以乙方名义缴纳,该判决确认的货款5049778.96元,诉讼费52148元,均属于甲方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於爽文与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经微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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