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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祺昇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8043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1765号
    案号 (2021)冀0528执恢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闵哲哲偿还原告王志秋借款本金847932元,并向原告王志秋支付从2014年10月14日到2015年6月14日的债务利息135669.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河北祺昇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志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57元,由被告闵哲哲、河北祺昇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2899元,原告王志秋承担245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闵哲哲、河北祺昇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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