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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东昇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56****830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2209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28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东昇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426007.12元(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7月8日),并承担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及《借款凭证》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安徽东昇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黄道孝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编号为1285120062800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赵文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编号为12851200628002《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高国飞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编号为12851200628003《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安徽东昇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坐落于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八路南侧房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皖(2017)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7437号)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抵押金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在抵押登记债权范围内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87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3504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043.5元,由被告安徽东昇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黄道孝、赵文华、高国飞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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