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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聚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905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79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鲁1791执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聚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环已酮项目买卖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6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73元,由原告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880元,被告菏泽聚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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